信用体系建设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条件

2010/12/8 16:52:44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和信用基础之上的商品经济,法制的基础是信用。信用(credit)的心理特征是信任,其经济学意义在于它构成了社会的"信任结构"。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既作为一种基本道德准则和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来规范市场主体的各种交易行为,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来约束授信人和受信人的权利和责任。因此,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和灵魂,在一定意义上,市场经济就 是信用经济。正如西方制度经济学家指出的,信用是非确定世界中促进交易、合作和学习等活动的一种粘合剂,运转良好的经济制度是建立在共有信用之上的,信用的普遍匮乏结果是机会主义盛行。 信用阴云密布 在西方发达或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无论理论界还是实业界都非常重视信用,视信用为财富甚至生命。然而我国忽视、践踏信用的现象非常严重,范围之广、程度之深实在令人忧虑。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 大量企业任意逃废银行债务,银企之间陷入信用危机,严重扰乱了正常金融运转秩序。一些企业通过不规范的破产、分立、承包租赁、多头开户和资金不入帐等办法,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致使银行惜贷,银企陷入信用危机。据统计,截止2000年年末,逃废银行贷款本息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93%。 第二,企业之间相互拖欠三角债,商业信用陷入危机。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企业80%以上长期受"三角债"困扰,企业间的逾期应收帐款约占贸易总额的7%以上(这一比率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约为0.25%-0.5%)。由于信誉缺乏,相当一部分企业不愿采取信用结算方式,交易向现金交易、以货易货等原始方式退化,市场效率受到严重影响。 第三,资本市场信用匮乏,各种违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不少上市公司做虚假财务报表,骗取上市资格;通过虚假盈利,骗取配股资格;将从股票市场上"圈"来的钱不做项目投资,而用于个人消费或存入银行以获取利息;相当一部分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在执业过程中有严重的做假活动。有关部门抽查了32份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23份有严重问题,难怪民间已将中介机构"美誉"为"高级骗子"。由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信用破产所引发的证券市场有史以来最大的信用危机,已严重地破坏了转轨时期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四,产品质量失信,假冒伪劣品盛行,消费领域信用危机。据统计估算,制假经济的规模高达1270多亿元,国家为此年均损失税收250多亿元。全国名优企业中,至少有34.76%的企业被假冒产品侵权。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00年消费者对假冒伪劣厂商失信行为的投诉达12.5万件。产品质量的失信,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社会风气,甚至威胁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 危机"根子"何在 当前,我国全社会潜伏着严重的信用危机。究其根源,主要是: 1、道德失范和观念偏错是市场经济主体信用丧失的内因。转轨时期,原有的利益观被经济中巨大的物质利益诱惑挤出了交易舞台,交易行为主体的道德价值观充满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口极 端个人主义,尤其在法律约束的真空地带,行为主体的信用出现了严重的危机,背信弃义的自私自利行为成为较普遍的现象,在传统伦理道德向新的道德体系转化的过程中,交易主体信用处于新旧交替、道德规范发生断层的状态。 2、产权模糊是出现社会信用危机的制度根源。一个诚信的市场,首先需要有明晰稳定的产权制度为基石,有恒产者有恒心,有明产者有信心,只有明晰恒稳的产权制度,才能有力保护所有者的恒心和信心。一个好的产权制度,权责明晰,一旦确立了所有者,常能切实保护所有者的权益,具有明晰的市场退出和个人破产机制,在权力、利益、风险、成本等方面能形成有力的制衡和约束机制;若产权界限模糊,所有者权责不清,守信的净收益不如违信的净收益则会造成社会信用的逐步恶化。 3、法律约束软化是出现社会信用危机的外在重要原因之一。虽说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框架体系,但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在规范社会信用环境方面还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如惩罚恶意逃废债务者无相关细则可依。加之一些基层法院受当地政府的干预或收受贿赂,在司法中有意偏袒违信企业和个人,导致失信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守信行为所遭的损失无法补偿,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运转秩序。对市场交易的失信行为,法律的硬约束竟变成了软约束,无疑,这对失信者是一种鼓励,是造成社会信用状况恶化的一个重要外在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