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信用的维持机制与路径选择

2010/12/8 16:58:55

现代市场经济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的高度发达,市场信用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以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在制度经济学的框架内,分析信用制度的基本功能以及制度对于信用的保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信用的维持机制以及我国信用机制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信用的起源与功能
  信用是一种价值观,是交易双方互惠的产物,在交易中没有互惠的价值观就不可能产生信用。信用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不同的社会,不同的经济形态,其信用文化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小农经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有着不同的信用价值观。在中国几千年的小农经济中,人们世世代代生活在一个小规模的农业经济范畴,其信用范围和规模十分狭小,信用关系具有明显的地缘和血缘关系的色彩,并依靠舆论力量来维系。一旦有人借债不还、赖账违约,他将受到舆论的谴责,并且为众人所不齿。因而形成了“人而无信,不知其可”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文化,人们普遍珍惜自己的名誉,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遵循着“诚实守信、童叟无欺”的信条,于是才会有“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淳朴民风和礼仪之邦的文化沉淀。另外,信用又是一种无形资产。信用从其可以节约交易费用的角度看,它是有价的。良好的信用在市场中可以转化为竞争力和财富。从信用不能度量的角度看,信用又是无价的。信用的本质是对合约(无论是口头合约还是书面合约)的遵守,从个人来讲,遵守不遵守合约可能与个人的天性和教育背景有关,但从社会的角度看,经济中成千上万的人对合约的遵守则是一种博弈过程的均衡结果。这种结果符合纳什均衡的特征,即没有一个参与者在他人不改变策略的情况下会有单方面改变战略的激励。信用作为一种能利用的资源,可以进行融资、理财、配置资源等。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的高度发达,信用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商品活动在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也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市场风险,风险直接来自于商品交换双方的给付行为与给付行为之间的时间差,使买和卖的行为可以互相分离较长的时间,它使得所期待的给付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信用的作用就在于将来的给付行为变得更加可以预期和确定,从而避免或减少市场风险。信用越高,风险越小;反之,信用越低,风险越大。为了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安全,信用的这种价值特性使得它从一开始就成为商品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靠“无形之手”发挥资源配置和市场调节作用的,而信用就是“无形之手”的组成部分之一。无论是企业的经营,还是个人的消费和投资,只有遵循信用原则,才能够确保市场顺利运转。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无论买主还是卖主,无论借方还是贷方,无论是投资者还是接受投资者,都不知不觉成为社会信用链条中的一个环节。任何市场参与者如不按规矩办事,都会增加经济运行的“摩擦力”,影响其他参与者的利益,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二、市场信用的制度保障
  在社会经济系统中,对信用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制度通过影响人的预期,进一步影响到交易主体的行为,最终决定契约的执行状况和信用状态。制度使人们对未来行为形成比较合理的预期,提供信任的基础。
  首先,在经济生活中,每个主体都要接触大量陌生的人和组织,并希望他们的行为具有可预见性。交易主体之间信任的基础是制度,因为制度对违约行为的明确的处罚规定和处罚的先例,使交易双方都有可计算之后的决策思考。制度为各主体之间的交往提供了一种稳定的预期。
  其次,交易主体之间具有相互依赖性,也就存在冲突的可能性,这就需要不同的制度对交易双方的机会和约束进行调整,确保交易的信用。交易一方的决策影响到另一方的时候,此一方的机会就是另一方的约束。于是,在大量的合作与冲突中,制度便发挥了协调的功能。
  再次,制度的关键功能是增进秩序。制度为重复交易和交往遵循提供可识别的模式,使人的行为得到外在的约束,从而产生群体的秩序。人们行为的秩序作为一种良好的状态,它是激励人们合作的条件,并减少合作的成本。当秩序占社会主导地位的时候,人们就可以预见未来,从而产生彼此信任。
  制度能够促进交易主体的合作,维护交易的信用,交易行为本身符合制度存在的诸多存在条件。交易既是群体社会发生的经济现象,又是经济博弈的表现;既是把权利作为交易对象的行为,又是形成交易规则的行动来源。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作为人们在社会分工与协作过程中,经过多次博弈而达成的一系列契约的总和,它为人们在广泛的社会分工中的竞争与合作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制度是约束个体行为、形成人类相互作用的正式和非正式规则;制度环境随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变化而变化(North,1990)。信用的形成和发展,“由组织和制度提供的外部建构负担着大部分解释责任。”制度和组织为交易主体收益最大化选择提供压力,使其在做出决策时考虑对方惩罚或者第三方惩罚,从而避免失信行为的发生。制度和组织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良好的预期。任何社会、经济或政治体制都是由人建构的,并且这些结构在我们所处的这个有序社会里,具有人为的功能。这个结构是规则、惯例、习俗和行为信念的复杂混合物,它们一起构成了我们日常行为的选择方式,并决定我们达到预期目标的路径。因此,制度能够促进交易主体的信用。制度能够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增加市场信用度。
  三、市场信用的维持机制
  市场信用的维持需要一个信用链条。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和维持需要两个层次:最基础的层次是交易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在一个小规模的共同体中,靠共同的信仰和双方的制约就有可能使当事人遵守合约(讲信用);第二个层次是国家的法律、制度等为手段的信用保障机制。
  信用问题首先表现为道德问题,信用关系的维系需要依靠道德力量,这是因为:(1)无论什么样的市场规则,其中都渗透着一定的伦理道德关系,它们是维系市场信誉的重要力量。从经济发展史看,信用关系在初始期依赖于一种道德力量,信用是社会主体的一种债务道德。(2)以法律等形式表现的正式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是否与内在演变出来的、通过伦理道德等反映的非正式制度相互补。研究表明,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相容性愈高,社会的交易成本就愈低,失信行为也愈少。(3)道德调节是市场交易活动中成本最低的一种调节方式,远低于法律调节。而且,法律等正式制度安排总是有效率边界的,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市场行为不可能都由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和调节,有些市场行为通过正式合约安排既无必要,更不经济,况且,许多市场行为的道德约束比法律约束更有效。经验研究表明,即使像美国这样法律制度最健全的国家,大部分的交易活动也是通过非正式的合约安排进行的,商业纠纷的解决常常并不借助法律的裁决。在法律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非正式的合约则更为普遍。新制度学派重要代表人物诺斯也承认,自由市场秩序本身并不能保证效率,一个有效的自由市场制度,除了需要一个有效的产权和法律制度相配合之外,还需要在诚实、正直、公平、正义等方面有良好的道德人去操作这个市场。
  尽管道德约束是维系良好信用关系的重要支柱,但也应该看到,市场交易中的道德约束较软,特别是当一个社会失信行为较为严重时,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无力,而且作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是基于血缘、亲缘、地缘基础之上的,因而缺乏强制力和广泛性。这说明,信用关系的维持仅靠道德力量加以维系是远不够的,那是一种残缺的信用支持体系,难以维持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还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来保护。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明确、约束机制硬化、作用范围广泛、违约制裁严厉等特点,完善的法律能对市场主体的产权给予有效的保护,使人们能建立稳定的预期,从而有积极性去讲信用、守信用。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对失信行为惩治不严,人们建立信用的积极性就可能大大降低,违约行为就可能充斥市场交易过程之中。因此,法律作为保护信用的底线作用不可低估。不过,法律对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同样有其局限性,尤其在我国更为明显,这主要表现在:(1)法律本身的局限性;(2)立法滞后,缺乏稳定性;(3)法律约束力不强;(4)法律执行较难。正是由于道德约束和法律规范具有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两者的互补就成为逻辑上的选择。因此,要建立良好的信用秩序,产权是基础,在产权明晰且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发挥道德约束和法律规范对于信用维持的基础性作用。
  四、市场信用维持的路径选择
  目前,中国社会转型的进程正在加速,信用的维持也需要选择相应的路径。这就要求我们加快建立以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道德为支撑、行业为点、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加快建立信信息传递机制、信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以保证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构建明晰的产权制度
  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经济人”假设,即个体的行为选择是以利益为基本依据的,所以应设计出“只有守信才最符合个人的利益”这样的制度安排。其中产权制度就是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如果一个社会的产权界定不清楚,责任就不清楚;责任不清楚,就没法通过契约来追究不守信者的法律责任,这时失信往往有利于个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守信的成本却很高,失信、造假、欺骗、推卸责任等败德行为也就会大量发生。
  (二)加强信用法律制度建设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建立一个好的市场体制,中国就应该从法治人手,而建立一个独立、公正和高效的司法体制是遏制失信现象的根本前提。完善的法律、法规及其严格执行是维护信用的底线,也是将信用制度内化为信用意识、信用精神的保障。有了明晰的产权,并不意味着企业就一定会守信用,因为再明晰的产权也不能保证企业在有空子可钻的时候不钻空子,再明晰的产权也不能让所有的交易都是重复博弈。如中国现在大量的私营、个体经济,它们虽然有自己明晰的产权,但他们目前的信用状况却很差。所以,必须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制度,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证人们对于契约的遵守和尊重。
  在现代契约信用的建立过程中,法律作为维护信用底线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事实上,现代人的信用意识、信用精神的培养,是严格的法律制度长期内化的结果。这也正是为什么司法制度健全的国家人们更讲信用的重要原因。中国信用的重建也必须主要靠法律。只有法律才能建立起人们相互之间对于彼此行为的可靠预期,是现代社会生活最为保险的守护神,是对契约信用最有力的保障手段和约束机制。英国学者托马斯·霍布斯告诫我们:没有武力作保证,契约不过是空文。针对中国的现实情况,需要我们提高宪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宪法对于社会的规范功能。为了使经济交易能够有法可依,要加快经济立法工作,尤其是针对经济信用问题严重,需要尽快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基本的经济法律,还要制定《信用法》、《公平交易法》等新法;为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需要完善和强化《担保法》、《合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
  (三)加强信用道德教育
  完善的法律和道德是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两大基本机制,两者相互支持、相互补充。一方面,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保证人们更守信用、更讲道德。另一方面,良好的道德可以大大减少对法律的需求,节约大量的交易成本。如果事无巨细都靠法律,那么巨大的负荷将使法律难以实施。加强信用道德教育,要把握以下目标导向:(1)坚持公正平等、诚实透明、互惠互利的原则。公正平等既是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本质。诚实透明是公正平等的前提,互惠互利是公正平等的具体体现。所以,应通过深入持久的道德教化和启发诱导,培养全社会诚实公正、互惠互利的取向。(2)确立权利与责任、义和利、竞争与合作共存的意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克服传统上将道德的本质理解为“利他”和“自我牺牲”,将“义”和“利”对立起来的陈旧观念,强调“不侵害他人权益下谋取个人正当利益”的道德底线。市场经济的基础就是鼓励人们谋取自我的正当利益,强调义与利的统一。如果把道德的本质看做是“利他”和“自我牺牲”,那就会把道德与谋利对立起来,不仅会使所谓的高尚道理精神,既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华,更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精髓。必须使每个公民从小得到这种思想意识和习惯的熏陶和培养。同时,各行各业要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并要求从业人员遵守,视其为最起码的责任和义务。
  (四)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和信用经济激励机制
  为了促进交易双方在签订交易合约时信息对称、避免“逆向选择”,从中国实际出发,又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信息传递机制的建设:(1)信息征集,建立个人和组织的信用档案,实现信息的共享。如果交易对象之间实现了信息共享,这就等价于经济主体的每次交易都是与同一个人进行重复博弈。这样,可以使那些有过欠账不还、造假贩假或失职记录的个人或企业,终身都受到这些不良信用记录的影响。这样,就有足够的威慑力量,使经济主体谨慎行事。(2)信用评估和发布。资信评估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为市场提供信息服务,它们是维护市场秩序、促使市场成熟和壮大的非常重要的一环。资信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独立地为企业和个人传导信息,把自己建成独立的、不归属任何官方部门的机构。(3)组织的约束。在市场经济中,组织是将一次性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的机制,是信用的载体。参加一个社团组织等于获得一个“社会印章”,得到一个信用认证。如果一个组织拥有足够的信用,而组织内部的信息是相对透明的,那么组织内部成员就可以通过组织来向人们显示其信用,因为它的信用是受组织约束的。当然,现代社会的非对称信息问题,仅仅靠信息征集和发布等信息传递机制是难以彻底解决的。如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即使广泛征集了信息,能了解的有关代理人的信息也是有限的,如代理人的努力程度,代理人的才能等并不那么容易掌握。委托人可以设计出有效的代理人激励机制,尽可能地把代理人的活动诱导到与委托人的利益相一致的范围内。